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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游泳馆无防滑地垫跌倒,谁来承担责任?

发布时间:2018-01-01 08:00:00 点击:

    炎热的夏天到了,游泳馆成为了大家避暑纳凉的好去处,但是随之也带来了不少消费纠纷问题。家住孝感市北京路的陈女士近期就陷入了这么一桩纠纷中。

    前段时间陈女士带着12岁的儿子去游泳馆游泳,期间因游泳馆未铺设防滑垫,地面湿滑导致小孩摔倒,摔倒时正好是后脑门着地,当场轻微昏迷,随后伴随头昏呕吐,紧急送至医院做CT检查,结果为2级脑震荡。陈女士随即与游泳馆负责人交涉,要求赔偿检查治疗及误工费800元,但游泳馆经营方拒绝赔付请求。理由是大人未看管好小孩,自行跌倒的与游泳馆无关,不承担责任,双方出现了较大的分歧。

    陈女士随后投诉至孝感市12315,经过执法人员的协调,依照《消法》第十一条规定:“消费者因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“。最终游泳馆经营者赔付了500元给陈女士。

   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,到游泳馆游泳时,最好是选择采取了防滑措施的场馆,比如铺设地面疏水防滑垫。也提醒游泳馆经营者们,做好防滑措施,及时铺设疏水防滑地垫,减少不必要人身财产损失。